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訓所執行感訓處分)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號所載,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收受贓物、妨害兵役、偽造印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中編號3、4、5所示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與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
3、4、5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等│收受贓物│妨害兵役│├────────┼─────────┼─────────┼─────────┤│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1月13日│92年1月14、15日│95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518號│第9769號│第106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2年度訴字第1165號│95年度簡字第116號│95年度中簡字第2028││││││號││├────┼─────────┼─────────┼─────────┤││判決日期│92年9月10日│95年7月20日│95年8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2年度訴字第1165號│95年度簡字第116號│95年度中簡字第2028││││││號││├────┼─────────┼─────────┼─────────┤││判決確定│93年2月19日│95年8月14日│95年9月2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第33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3款、第6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5執字第80│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1196號、95年執更字│26號、95年執更字第│第9608號、96年執更│││第1679號│1679號│字第1288號│└────────┴─────────┴─────────┴─────────┘┌────────┬─────────┬─────────┬─────────┐│編號│4│5││├────────┼─────────┼─────────┼─────────┤│罪名│偽造印文│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6月間某日│95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3949號│第139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2887│95年度中簡字第2887│││││號│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24日│95年10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2887│95年度中簡字第2887│││││號│號│││├────┼─────────┼─────────┼─────────┤││判決確定│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8條、第216│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218│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執字第││││11970號、96年執更│11970號、96年執更││││字第1288號│字第1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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