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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