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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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六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一號、第四六四八號、第七三四七號、第一六八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仍執與其在原審所為之相同辯解否認犯罪,該辯解不可採信一節,業經原審判決詳予論述,被告並未提出有利之新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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