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 陳瑀婕 即己○丁○○甲○○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