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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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藏寶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陶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6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