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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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蔡植
蔡勝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複代理人 潘明彥 律師被告 蔡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