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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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潾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韋潾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韋潾並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尚佳,其明知 金筱棠 係有配偶之人,因未能克制私情,竟仍與之發生性行為,所為破壞告訴人 周臣峯 與金筱棠間婚姻生活圓滿幸福,所為非是,又告訴人迄今仍無法諒解被告所為,可見被告所為已對告訴人造成身心莫大之傷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具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