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告 鄭麗娟 被告 陳文政
顧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第一審補費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命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金額「77,126元」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76,626元」。
原告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前項更正後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500元,嗣被告提請異議乙節,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聲民事卷宗查明無訛。本院前開第一審補費裁定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僅扣減1次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然正確應扣除1,000元,故本件補繳之裁判費應為76,626元,而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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