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更㈠字第1號抗告人R&D(Guam)InvestmentsInc.兼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共同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
高晟剛 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抗告人另應儘速補提抗告狀繕本2份。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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