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94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虞永威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盈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