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93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花蓮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廖美鈴 相對人 江東成 相對人 何中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重國字第9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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