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中止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郭水榮
郭順良 郭龍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新添 等五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計算式:330㎡×1,100元×3/6=18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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