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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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陳姿樺 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陳建宏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定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下午2時分宣判。爰因本案釐清相關爭點、比對卷證資料、製作判決書費時;近期又審理多件繁雜之另案。為此,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5年12月21日下午2時,於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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