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 王慧紫
王慧芬 追加原告 王振興
王振隆 被告 王蔡季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追加原告王振隆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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