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15號上訴人 林彣娟
吳英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備位被告 蘇宥靜 兼上一人樓訴訟代理人 黃翊酲 被上訴人 盧美色
盧奕陵 盧文杰 盧奕親 盧楚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魏于傑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