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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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王界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