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14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