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14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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