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全字第5號
抗 告 人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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