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杜王吸
孫 柳翠花
張陳錦珠
葉 杜秀蘭
葉金火
葉軍進
葉素雯
葉清泉
葉黃桂止
林金保
馬陳花
黃雪娥
葉明發
葉昭男
葉美雲
蔡淑華
前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葉國明
黃林腰
周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