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杜王吸
      孫 柳翠花
       張陳錦珠
      葉 杜秀蘭
       葉金火
       葉軍進
       葉素雯
       葉清泉
       葉黃桂止
       林金保
       馬陳花
       黃雪娥
       葉明發
       葉昭男
       葉美雲
       蔡淑華
前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被   告  葉國明
       黃林腰
       周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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