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王偉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曼娸 律師
李茄怡
被 告 林楊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就爭執事項㈢、㈤,具狀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
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