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957號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皓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被 告 胡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唐福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