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鄭伯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4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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