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 洪合明 即 華揚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