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5年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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