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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