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7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