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五三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上訴人 廖晉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因被上訴人廖晉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有理由,而將原審刑事判決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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