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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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方建宏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方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12日│99年11月18日晚間│100年1月12日下午││││10時21分許為警採│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向前回溯96小│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86號、│偵字第2086號、│毒偵緝字第4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28號│12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37號│8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100年6月1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37號│887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24日│100年3月24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302號│執緝字第302號│執字第2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