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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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木字第一八七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木字第一八七三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