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經周企業有限公司即裕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莊寶桂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複代理人 鄭嘉燕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詹順發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