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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