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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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庚○○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丁○○、戊○○、己○○、甲○○、辛○○、子○○、癸○○、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被繼承人詹水之遺產管理人、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