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一:
一、聲請人主張前已與京城商業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近2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文件。
四、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附表二: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與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全部金融機構完成協商,如有,請補提協商成立證明文件並說明約定之還款條件;如無,請提出未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
三、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四、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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