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複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戊○○○
庚○○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丁○○
壬○○
子○○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寅○○
丑○○訴訟代理人卯○○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被繼承
詹水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編號8部分面積33點3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寅○○單獨所有」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部分面積33點3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辰○○單獨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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