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債權人 蔡定志 代理人 張景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夏雯妮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標的欄中i與iii、ii與iv是否各為同一債權,而簽發票據及借據僅互為擔保付款?倘為同一債權,請擇一為請求即可,勿重複請求。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