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雪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雪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雪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6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雪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6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8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4月3日,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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