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 張晴渝 之夫,乙○○則係2人所生之女,3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於民國94年12月7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住處,甲○○因無錢花用,乃欲向乙○○索取其前贈與乙○○之新臺幣5萬元,而因遭乙○○拒絕,甲○○竟動手毆打乙○○,致乙○○受有腦震盪之傷害,張晴渝見狀乃迅速上前勸架,甲○○竟承接同上之傷害犯意,轉而動手毆打張晴渝,使張晴渝受有胸壁及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嫌等語,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晴渝、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見本院95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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