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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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稚蓉 保證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林稚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自行製作之每團收入及支出明細表(含附件資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4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計48期,第5年至第6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000元,共計24期,總清償金額為5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29.99%,並由債務人之嫂嫂陳麗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擔任導遊工作,收入來源為團費(服務費)及退佣獎金(團員至特定商店消費抽成),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於101年4月2日提出之每團收入及支出明細表(含附件資料)在卷足憑。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因債務人之工作收入係以帶團之次數及團員至特定商店消費抽成計算,無任何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25,000元。又債務人已與前夫 郭百峰 離婚(並據債務人於101年6月11日陳報自民國88年離婚後從未聯絡),有1名女兒郭O維需由債務人獨立扶養,其更生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債務人自己及女兒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租、膳食費、交通費、國民年金、健保費、瓦斯費、水電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後,於其女兒自國立金門大學畢業前,第1年至第4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嗣女兒郭O維於大學畢業後即不需扶養,即可提高清償金額,於第5年至第6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000元,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及家屬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並由其嫂嫂陳麗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52,000元,而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負223,124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四)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除有該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之特別情事外,更生方案原則僅得為6年。本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所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年之情事,債權人徒以債務人尚有工作能力,而主張應延長清償期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第1年至第4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計48期,第5年至第6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000元,共計24期。││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840,243元。││四、清償總額:552,0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29.99%。││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陳麗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1~48期每期│49~72期每│││(新台幣)│比例│清償金額│期清償金額│├────────┼────┼──┼─────┼─────┤│杜拜資產管理股份│511,052│27.7│1,388元│3,610元││有限公司│元│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61,659│19.6│983元│2,555元││有限公司│元│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1,355│7.14│357元│928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81,625│9.87│494元│1,283元││有限公司│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194元│0.34│17元│44元││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636,881│34.6│1,730元│4,499元││股份有限公司│元│1%│││├────────┼────┼──┼─────┼─────┤│匯誠第二資產管理│11,477元│0.62│31元│81元││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840,24│100│5,000元│13,000元│││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