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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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押於南投看守所,業已悔改,然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家中嚴重毀損,急需處理重建,單靠其父維持家計,恐難渡此難關,故需其幫助維持家計重建,更因其未婚妻懷孕待產,就在近月,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具保,惟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