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再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更字第2號上訴人 蘇慶農 即 蘇慶煌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