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2
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285││├────────┼──────────────┼─────────────┤│第一審送達費│400││├────────┼──────────────┼─────────────┤│合計│22685││└────────┴──────────────┴─────────────┘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