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18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應補正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