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18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應補正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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