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6號
98年度聲字第528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九十八年度重訴第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製造、販賣改造手槍、子彈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被告羈押。
三、本院審理本案,已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中,核先敘明。聲請人以其於本院審理期日已經坦承製造、販賣改造手槍、子彈等犯行,偵查至本院審理期間已達二月餘,足以調查其全部犯罪事實,且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重罪非惟一羈押之事由,請准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將聲請人停止羈押云云。經查,聲請人所犯之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八條第一項、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販賣改造手槍及子彈罪,所犯製造、販賣改造手槍罪名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重罪,茲本案已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中,被告坦承有上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罪行,是其犯上揭重罪事實明確,將受罪刑之宣告,顯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及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