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文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賴森林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陳彥孝
相對人
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蘇容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文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
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