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年金訴字第14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冠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陳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陳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為「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之誤寫,此由附表一編號7被告欄記載之被告為「王冠智」即可知悉,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