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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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江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9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8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可供參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判決,係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是受判決人如需聲請再審,亦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再審,並非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