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訴人 黃欣瑞
劉只 黃欣怡 陳益昌 黃敦略 黃義明 張朝晉 邱芳蘭 張榆鈺 范維芝 周蘇民 杜素蓮 王韶國 劉益煒 方常任 陳和瑞 陳 鄭寶環 陳 廖碧珠 呂美香 江秀蕾 曾奇南 廖運展 林高正林 黃圓女 黃荻榮 吳麗玟 海睿洋 劉美麟 謝慈力 林阿羿 王婷鈺 陳 蔡阿花 林振輝 周錦西 陳献樟蘇 曾美月 陳淑麗 林 孫玉環 陳艷珍 陳楊文里 曹桂榮 侯明雄 侯 李春花 馮蜀蓉 林修斌 李秀芬 陳乃鳳 陳冠宏 共同 周崇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訴人 吳於春
童樂曦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周恒屹 被上訴人 陳勝宏
李慶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當事人聲請閱覽之涉刑事案卷已發回本院,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