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守賢(原名黃堂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守賢因詐欺等參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守賢因詐欺等30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