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魏啓仁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福助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嗣經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見本院卷第191、194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0,600元,尚應補繳8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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