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孫培鈞 被告 石正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4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郁屏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